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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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7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19561.87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二、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7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0774.12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15077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960702.09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960702.0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12元,由***负担2000元,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2元,由***负担2000元,由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