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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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唐传家工伤保险待遇450000元,由***承担其中2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二、驳回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计6525元,由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3850元,***负担2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