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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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38811.1元、利息32607.75元,支付以本金3881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