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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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6万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8.8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罗蕾、***、贺秀秀、***、王健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32元,由被告***、张丽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5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