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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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三责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5500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5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