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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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太虚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桐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