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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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辛县浙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20万元”; 二、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依法解除***与***签订的砖厂承包转让协议;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32元,由***负担8000元、由浙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3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