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夏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清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
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夏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合同编号PJ122********002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7059.96元、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的利息7411.65元、罚息11725.29元、复利275.46元,以及从2020年3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27059.96元按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7411.65元按上述罚息利率计付复利予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

二、被告佛山市夏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合同编号PJ122********0020《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元、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利息31338.11元、罚息8765.25元、复利476.48元,以及从2020年3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按年利率5.655%上浮50%的标准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31338.11元按上述罚息利率计付复利予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

三、被告北京清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夏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清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夏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八被告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7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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