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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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典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0000元予佛山市南海能顺油品燃料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能顺油品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1.03元(佛山市南海能顺油品燃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能顺油品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755.03元,佛山市典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6元。佛山市典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佛山市南海能顺油品燃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