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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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1,691.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工程款本金为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00元,减半收取2,283.5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1,52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