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灌阳县贵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329执保14号

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蒋忠林、周运荣:

本院在执行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蒋忠林、周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329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及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使用网络查控系统的申请,本院对被保全人进行了网络查控。现就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蒋忠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县人民路营业所(账号62×××44)存款13686.8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账号62×××16)存款26452元、在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5×××08)存款700.1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红河个旧人民路支行(账号25×××36)存款391445.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蒋忠林名下在灌阳县贵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2.6%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周运荣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支行(账号96×××83)存款10000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支行(账号96×××58)存款10000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胜利支行(账号96×××26)存款80000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胜利支行(账号:96×××37)存款15000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胜利支行(账号96×××25)存款52000元、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20)存款1105.0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黄分理处(账号62×××15)存款7998.5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黄分理处(账号62×××19)存款2274.61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支行(账号96×××28)存款4992.7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胜利支行(账号96×××06)存款20000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支行(账号96×××51)存款5000元、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灌阳胜利支行(账号96×××80)存款163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经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桂0329执保14号应以部分保全的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资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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