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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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 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编号:141202186099701《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利息2.06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由***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