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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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广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640,983.38元及利息(以18,640,983.3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原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本案案涉工程[广宗县工程冀秋实价鉴(202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涉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8640983.3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广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404,770元; 四、驳回原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95元,由原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0,044元,由被告河北广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12,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