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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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长沙市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初1296号民事判决; 二、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医疗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892.88元; 三、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的医疗费4778.84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医疗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611.24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7562.36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承担487元,由***承担2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10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担3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