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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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48920元; 二、驳回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2元,反诉费12924元,由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承担13724元,江西炜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