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6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864元,两项合计62,864元。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61‰的标准,从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收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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