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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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21民初1652号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8248U 法定代表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剑衡,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喜。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舒慧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臧祥 书记员梁琳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