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 二、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加盟费2178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交纳的项目运营指导服务费90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负担200元,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负担200元,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