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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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91150.68元及利息(利息以2491150.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被告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地面修复工程款98458.60元,彩色陶瓷地面修复工程款30587.16元。 三、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被告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损失56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94元,由原告负担48383元,被告负担21011元;反诉费10690元,由原告负担;质量鉴定费24000元,由原告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240000元,由原告负担167334元,被告负担726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