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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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的利息计11025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律师费18200元。 上述第一、二款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513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原告预付的费用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