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乾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大连乾亿重工有限公司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城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乾亿重工有限公司、大连乾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530万元及等值财产(具体以网络查控账户信息为准)。

二、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97),建筑面积7892平方米。

三、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03),建筑面积246.43平方米。

四、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04),建筑面积37.63平方米。

五、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98),建筑面积5023.35平方米。

六、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99),建筑面积37.62平方米。

七、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05),建筑面积261.8平方米。

八、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02),建筑面积464.36平方米。

九、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01),建筑面积277.76平方米。

十、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06),建筑面积1234.64平方米。

十一、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00),建筑面积2431平方米。

十二、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21),建筑面积4823.27平方米。

十三、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19),建筑面积6756.15平方米。

十四、查封大连德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权证号:20××20),建筑面积6757.15平方米。

十五、冻结大连乾亿重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大连城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200万元。

十六、冻结大连乾亿重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42%股权,价值500万元。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冻结股权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如需续行冻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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