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庐江县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庐江县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4400元及利息(以254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庐江县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2558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28元,由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