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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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张家口超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7846.92元,扣除先行垫付的4000元,再赔付153847元(取整至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张家口超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9元,***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