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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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超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张家口超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7846.92元,扣除先行垫付的4000元,再赔付153847元(取整至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张家口超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9元,***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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