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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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13660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现住址同上。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07705697975。 法定代表人:陈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仕,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退还强制收取的天然气气开户费2400元、水电开户费1900元,合计4300元;二、被告以4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期限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交纳的水开户费1380元、电开户费520元,合计1900元;并以1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燃气管道建设维护费2400元;并以2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袁再亮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铭春 书记员刘成仲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