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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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临清经济开发区桑树园居民委员会、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欠款79836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