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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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中镭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保利贵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92931.44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7日的违约金170519.4元,2020年5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1892931.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351419.04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7日的违约金29057.06元,2020年5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35141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质保金付清时止。 三、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23911.65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7日的违约金35887.32元,2020年5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42391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约保证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3元,减半收取173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66.5元,由原告深圳市麦驰物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66.5元,其余18600元由被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