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正久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安装调试费40,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欠款本金为止; 三、被告***、***分别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在被告***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00元,由被告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