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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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有限公司 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JTXY201810015”的《融资协议书》以及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JTXY20181211”的《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3月8日解除; 二、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87642289.65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和违约金2618656.11元以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三、原告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黄文雅等628位承租人(详见附件)在628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05***3636、05***7059)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84元,由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84057元,由原告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