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
中阳县杏林大药房
河津市鸿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9民初6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被上诉人王×47857.06元;

三、被上诉人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王×12974.56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被上诉人王×承担130元,被上诉人高×承担1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负担37元,被上诉人高×负担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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