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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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判项第二项与第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支付已被追索的款项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为“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支付已被追索的款项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返还二被告案涉票据(票号:130887109***477)”; 三、驳回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975元,由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