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82250.82元; 三、由被告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违约金14108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四、由被告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15000元。 以上应由被告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的执行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91元,由原告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63元(已交),由被告楚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28元(未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