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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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泰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005元,并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西充坚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四川泰森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