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温江区百雨园林支付工程欠款5515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515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温江区百雨园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5.00元,由原告温江区百雨园林负担3857.74元,被告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3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