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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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德发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德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242,579.40元元;并以242,579.4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盘锦德发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9.00元,减半收取2,469.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