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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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35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