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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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抚顺东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456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20907.65元,共计252275.79元中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56023.5元、伤残赔偿金475737.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辅助器具费1685.96元、交通费800元、生活费用2953.13元,共计782199.67元中的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自行车)1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本判决第一项中的不足部分242275.79元、第二项中的不足部分672199.67元,共计914475.46元中的500000元(其中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已向原告***实际支付;其中19786.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直接返还给第三人抚顺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五、被告***赔偿原告***本判决第四项中的不足部分414475.46元、鉴定费2520元、复印费320元,共计417315.46元(其中10000元被告***已实际向原告***支付)。 六、被告***、抚顺东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五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5元,由原告***负担3528元,由被告***、***、抚顺东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777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抚顺东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