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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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二、辽宁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三万八千三百八十八元; 三、辽宁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证费二千二百五十元; 四、驳回辽宁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六十三元,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八十一元五角;由辽宁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八十一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鉴定费三千五百元,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元;由辽宁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辽宁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釜和丰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