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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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8239.45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罚息总计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共同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