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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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万泰集团(金华)有限公司 金华万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证违约金6020.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344元及保全费1114元,由被告金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7元及保全费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盛云扬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金可全 |
| 裁判日期 | 2017-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