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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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利罚息1,001,303.97元; 二、被告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3月31日前为253,823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1,001,303.97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001,303.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 三、被告***、***、***以李贵友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与被告贵州黔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合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贵州金石力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18头大理石抛磨光机”等43项动产(抵押物清单附本判决书后)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1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由被告贵州金石联创工业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金石力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市合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3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