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远县金科新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南台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远县金科新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平远县金科新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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