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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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42.95元(33485.91元×50%);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 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