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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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毁坏***猪舍的损失共9075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计37.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