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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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3万元。 二、被告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以40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给付原告上述代偿款数额的十分之一。 四、被告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各以上述第三项应承担的份额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本案原告即反诉被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支付其银行存款冻结之日起至解冻之日损失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六、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支付鉴定费用共计16776元。 七、驳回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0元,***负担70元,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