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82500元,并应以28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为380035元,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7000.52元(原告已预交6227.5元),由原告***负担745.52元,被告***负担625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481.9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