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 山东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万元及利息(以1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4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被告山东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9240元,由被告山东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