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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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675号 王孟超: 你与韩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25民初2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2020)豫1625民初28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案件执行费319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奇 附: 法院户名: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专用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郸城支行 账号:62×××8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