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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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将被申请人***驾驶的***所有的鲁A155V7号小型越野客车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