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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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922号 陈虞露、钱振华: 本院在审理你与刘晓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9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晓炜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中国银行南通石港支行的银行账户51×××35CNY0,已(实际)冻结17011.76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控制5075.35元;(3)浦发银行南通青年支行的银行账户88×××03,已(实际)冻结127.82元;(4)中信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62×××86_000001,已(实际)控制1468.25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 2、后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另行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