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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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爱农种业有限公司 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改判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山东爱农种业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制种款136875.6元,承担违约金10950元,合计14782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上诉人山东爱农种业有限公司负担1177元,被上诉人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上诉人山东爱农种业有限公司负担2354元,被上诉人甘肃鸿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